銷售規定與條款

版本日期:2012年10月

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負責人:Kristopher T. Schmidt

電話:02-8173-1711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23樓

統一編號:27252210

1.
適用範圍與對象

1.1
本銷售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適用於以下雙方在刊登本條款之網站上(以下簡稱「本網站」)的產品(以下簡稱「產品」(包含但不限於硬體及或軟體)或服務(以下簡稱「服務」)之提供、銷售及訂購:(A)代表賣方的「我方」,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DR APAC, LLC., Taiwan Branch (U.S.A.)(參考條約中的「我方」,係指「我們」或「我們的」)(B)代表買方的「貴方」(條約中的「貴方」,係指「您」或「您的」)。

1.2
除適用於退貨條款規定之項目外,每一筆訂購皆視為最後之確認訂單,不得取消或要求退款。
2.
要約、確認與承諾

2.1
本網站上所提供或標示的價格、報價以及產品說明皆以我方實際供貨情形為準,在我們承諾貴方訂單之前並不構成要約,且得隨時撤銷或修改(如下所述)。
2.2
我方雖盡力確保網站上出現的產品均有供貨,但仍無法保證所有品項在貴方提交訂單時皆有庫存或能立即供貨。如我方無法處理或執行貴方訂單時,得拒絕該訂購(無須負擔任何責任)。若有此情況,我們將退還貴方對於該產品已支付的款項。
2.3
貴方在提交訂單即表示同意接受本規定及我方後續的承諾,並構成向我方提出訂購產品或服務的要約。
2.4
在承諾前,訂單確認書會透過一封自動產生的電子郵件寄出。請注意,此自動確認書並不構成正式的訂單承諾。
2.5
我方在配送訂貨 / 開始提供服務,並接受貴方的信用卡或其他付款方式時 ,即表示接受該訂單,我方對貴方訂單的承諾隨即生效,同時合約也正式成立(「承諾」)。
2.6
在「承諾」後,我方得將收到的訂單記錄、確認書、承諾書以及其他合約記錄保留一段適當時間。我方得於貴方提出書面請求時,提供這些資料複本;不過,貴方應自行列印此類文件及本規定並妥善保存。
3.
貴方權責聲明

3.1
貴方在訂單提交時,聲明提供準確且充足的最新資訊供我方執行訂單之用。
3.2
貴方有責任維護提供我方的帳戶資訊,並隨時更新貴方帳戶內資訊,以確保其正確及完整性,並確保資訊(以及貴方所取得存取進入本網站和 / 或購買產品密碼)安全性,避免未經授權的存取。
3.3
除非另有協議或依適用法律規定,在認定貴方為產品或服務之使用者而轉售者的前提下,任何產品或服務的保固範圍僅限於貴方本人。
3.4
未事先經我方書面同意,貴方不得逕自代表我方或代表產品製造商、授權廠商或供應商行對外提出保固、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 。
4.
價格與付款規定(注意:我方於承諾貴方訂單前無法針對價格進行確認

4.1
除非另有明示的協議,產品或服務的應付帳款一律以配送或交付時之有效價格計算。可於網站或訂單確認書上標示價格,但如發生價格不符之情形,則正式價格為「承諾書」上所告知的價格。
4.2
在「承諾」前,我方有權在成本提高的因素考量下,包含(但不限於)任何原物料、運輸、勞力 、關稅或其他稅率的提高或開徵,以及匯率波動等),得隨時取消任何折扣且 / 或修改交易價格。同時,我方亦保留於出貨前告知貴方任何產品說明錯誤與價格錯誤之權利。在此情況下,貴方如果選擇繼續執行該訂單,即表示認知該產品或服務將按修改後的產品說明及更正後的價格供應。
4.3
送貨地點詳列於本網站上(「配送範圍」)。除非另有訂定,否則本報價:

4.3.1
不包含交付至配送範圍內之協議地點的運費或費用(該項收費另述於本網站上);且
4.3.2
不包含須另外計入應收款項的加值稅和其他(適用)稅項或關稅;

貴方於提交訂單時,即表示同意支付我方於本網站上所指明之稅賦、配送費用及運費。
4.4
帳款應於出貨前依本網站指定之方式付清(除非事先取得我方同意,否則恕不接受其他付款方式)。
4.5
除非本規定或本網站中另有明示,否則即使貴方聲明產品短少或瑕疵,我方仍得要求帳款全額一次支付。
4.6
我方將於產品寄出或開始提供服務時在信用卡或借記卡上扣帳,並保留於承諾訂單前查核信用卡或借記卡支付能力的權利。
4.7
帳款若以開具發票方式收取,該發票將於開立日起三十日到期,貴方應於期限內付清該發票款項。若貴方未於相關到期日內付款,無論金額大小,我方得通知並宣布所有未付清之發票即日到期並改列為應付帳款。
4.8
若無我方書面同意,不得以反索或抵銷扣除任何應付帳款。同時,我方亦得於帳款到期後隨時向貴方提出訴訟爭取產品貨款,即使當時產品所有權尚未移轉至貴方。
4.9
我方得隨時變更或取消同意提供給貴方的任何信用展期。帳款得依適用法律允許之最高利率以日為單位自到期日起計息,直至清償為止(不論在法院判決之前或之後)。在我方提出要求的前提下,貴方應賠償我方於因該筆過期帳款所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
5.
終止合約

5.1
貴方如有破產行為、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或法院命令要求結束營業、或因負債而導致或遭受任何類似的法律行動、或我方有相信貴方無力償還到期債款的理由、或貴方有任何款項未於期限內支付、或違反本規定約定之任一事項之情事,我方得在不侵害我方其他權利下:

5.1.1
停止運送途中的任何產品;並 / 或

5.1.2
暫緩交付其餘產品;並 / 或

5.1.3
中斷或暫緩提供服務;並 / 或

5.1.4
以書面通知的方式,終止貴方訂單及雙方之間所有或任何的其他合約。

6.
交貨與風險

6.1
我方於本網站上、訂單確認書中、承認書上或於他處指定之交貨時程 / 日期僅為預估。我方雖竭力在該時程或日期完成送達任務,但仍不保證能夠於某特定日期前出貨和/或提供服務,且無須負擔延遲或無法履行之賠償責任。
6.2
送貨地點應為「配送範圍」內貴方所指定之有效地址,並以「承諾書」內所載之送貨地址為準。貴方應核對任何訂單確認書上及承諾書上的送貨地址,如發現錯誤或遺漏應立即通知我方。貴方若於提交訂單後變更「送貨地址」,我方保留向貴方收取因此而產生之額外費用的權利。
6.3
若貴方拒絕或無法按本規定之約定取貨,我方毋須承擔產品損失或損壞之責任,且得在不影響我方之其他權利或救濟途徑下:

6.3.1
我方有權要求貴方立即全額繳清已交貨之產品或服務帳款,並且得以我方認為適當之方式完成交貨或在貴方承擔風險下代為保管產品;

6.3.2
貴方應該於我方提出要求時負責支付所有的產品保管費用以及因拒絕或無法提貨而產生的一切額外費用。

6.3.3
自雙方議定之出貨日的第三十日起,我方有權決定如何處置產品,並得將銷售收益抵銷任何貴方所賒欠的到期帳款。

6.4
除適用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保障範圍之外,貴方無權以收貨短缺為由拒收全部或部分產品,除非貴方於最近一次發票或產品收訖日起七天內以書面向我方提出申索,否則即使有收貨短缺或產品未送達的情形,貴方仍應全額支付實際收到產品的款項。
6.5
我方若以分批方式配送,則每批產品構成一個個別合約;貴方無權因其中任一或多批產品的瑕疵而拒絕履行整體合約,亦不得取消後續其他分批寄送的產品。
6.6
除非本規定另有規定者外,產品於運送途中或因放置在貴方所有物或所提供之運輸業者 / 運輸工具(取其最先發生者為準)而產生的損失或損壞,其責任由貴方自行承擔。
7.
拒收、運送途中的損失或損壞

7.1
除非符合上述規定或任何適用的退貨規定、或為本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的適用法律規定範圍,否則:

7.1.1
貴方無權拒收產品或服務,且我方亦毋須為此負賠償責任,除非:

(a)
貴方於收貨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我方者;

(b)
產品有瑕疵(該瑕疵非因貴方任何行為、疏忽或過失所造成),且貴方於收貨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我方者。

(c)
服務履行有瑕疵(該瑕疵非因貴方任何行為、疏忽或過失所造成),且貴方於明顯發現該瑕疵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我方。

7.1.2
我方不負責賠償以下原因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壞:產品安裝不完全;與其他有瑕疵、不適合、安裝不完全的設備搭配使用產品;因貴方之疏忽、使用不當或未依照製造商的說明或指示使用產品。


7.1.3
當發生缺貨或無法交貨,或者發現產品 / 服務有瑕疵或損壞時,我方得選擇:

(a)
(如果是產品缺貨或無法交貨)解決該缺貨或無法交貨問題並 / 或

(b)
(如果是服務無法履行或發生履行瑕疵)解決服務無法履行或履行瑕疵問題;並 / 或

(c)
於產品瑕疵或損壞符合任一適用之退貨規定時:

(i)
更換或修復貴方所退回的產品;或

(ii)
退還所有損壞或瑕疵產品的已付款項。


8.
軟體

8.1
若供售之產品為軟體或包含軟體(以下簡稱「軟體」),則我方或相關之授權人 / 擁有人為該軟體之授權提供者。並須按照相關的終端使用者授權同意書或該軟體及 / 或產品所包含之其他授權規定(「授權規定」)。此外:

8.1.1
該軟體禁止複製、改編、翻譯、公佈、散佈、變更、修改、拆組、解譯、進行還原工程或與其他任何軟體體搭配使用,除非(i)於授權規定中載明允許,或(ii)適用法律明確規定任何合約不得排除該項行為的行使權利。
8.1.2
除非在任何適用授權規定的允許之下,否則一旦貴方拆開軟體透明收縮膜包裝並 / 或打開授權密封並 / 或使用軟體,這些條款或任何適用退貨條款所賦予貴方的退貨以及 / 或退款權利便不再適用
8.1.3
除非經我方書面同意或在相關授權規定的情形下,軟體所有內容均以「現況」提供,對於品質、產品適用性、效能或產品與軟體說明一致性等方面不具任何保固、規定或條款;同時,我方對軟體之安裝、設定或錯誤 / 瑕疵修正等亦不提供任何保固或保證。建議貴方參考任何授權規定,確認關於貴方對軟體製造商、授權廠商或供應商得行使的權利。


9.
責任限制

9.1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不論我方是否知悉或被告知損害發生之可能、本規定所提供的有限救濟是否能夠達成其主要目的:(1)(不管是違反、侵犯任何其他法律條文)我方最大賠償責任不得超過貴方訂單之金額,且應儘可能接近貴方之實際損失;(2) 我方對特殊、偶發、間接或衍生之損害,以及利潤損失、收益損失或彌補費用等不負賠償責任。

10.
第三方權利

10.1
我方若因貴方之特殊要求或指示提供服務或對產品執行任何作業,而導致侵犯或被指控侵犯第三方之權利時,所有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及所有責任、申索或費用,貴方應負賠償我方責任。

10.2
除非授權規定或他處另有明示,依法令於可允許的最大範圍內,貴方無權要求我方為產品或服務侵犯或涉及侵犯第三方之所有權負擔賠償責任。如果該產品之專利權、著作權、資料庫權利、註冊設計、商標或其他權利為 / 可能為第三方所有,則貴方應參考該產品製造商及 / 或授權廠商或擁有人的相關規定。我方之責任義務僅限於移轉所我方所擁有的權利或資格於貴方。

11.
「現狀」保固一般條款–本條款優先權並不高於製造商隨附於產品中的個別保固聲明;

11.1
不論是刊載於本網站上或是由我方提供產品的所有說明、插圖、繪圖、摘要、規格、效能數據,其目的是僅為提供產品的一般資訊,並不構成我方之保固或與實際產品完全符合之聲明。貴方必須查閱製造商的說明書或保固文件,以確認貴方的相關權益。

11.2
貴方將可享有製造商、授權廠商或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保固,請務必查閱產品隨附的相關文件。(其中如果包含退貨規定,可能也有對於已交付之瑕疵產品的修復、換貨程序規定)

11.3
除非另有協議,否則在下述情形下貴方即使發現瑕疵產品或瑕疵零件,貴方的修復或換貨請求權利將視為無效或失效:

11.3.1
產品曾經交付其他非製造商、我方或任何授權經銷商之人員進行修復或改造;且 / 或

11.3.2
瑕疵產品未於出貨日起三十天內連同詳細的可能瑕疵書面說明一併退回;且 / 或

11.3.3
瑕疵之發生(全部或部份)乃因人為破壞或不當使用、貯放、維修、安裝、或未遵守製造商使用說明或我方針對該交付產品所提出或公開的其他指示。


11.4
除了在第十一條明示規定外,我方不做任何明示性擔保或聲明,而且對於所有默示性擔保與聲明,(包含但不限於適銷性、特定用默示適售性、適用性以及未侵權等),我方一概不負任何責任。本規定之內容為貴方所享的唯一救濟途徑。

12.
許可、關稅及出口

12.1
若貴方必須具有政府或其他機關核發的許可證或同意書才能取得、運輸或使用該產品,則取得許可證或同意書的費用應由貴方自行負擔,並且依要求向我方出示該證明文件。貴方無權以此費用抵扣貨款或因證件問題保留或延遲付款。我方可要求貴方支付因這類問題而產生的額外費用或支出。

12.2
按本規定授權或出售予貴方的產品可能必須受到該送貨範圍出口管制法或出貨地點 / 使用地點所屬司法管轄區的規範。貴方應負遵守這些法律的責任,且不得做出任何違法的行為。

12.3
從境外輸入歐盟經濟特區(EEA)的商品,如果超出某特定價值可能必須支付報關費用(例如:總值超過貴方的個人進口限額)。貴方可能必須額外負擔產品送達貴方指定目的地時應課徵的報關費、進口稅以及其他稅捐。由於我方無法決定這類的費用有哪些,所以例如清關費、進口稅或其他稅賦等額外的支出必須由貴方自行負擔。如果要進一步了解通關政策或關稅,請貴方洽詢相關管轄區內的當地海關。

12.4
購買時會出現選項供您選擇是否要預付目的國可能需要收取之進口關稅,以及任何貨運商、報關行及目的國稅務機關或其他業者需收取之手續費、預付款等類似費用(統稱「進口成本」)。我們將會預估商業上合理之進口成本金額(簡稱「估算金額」)。不過,估算金額可能會比實際的最終進口成本與費用高或低。我們無法控制進口成本故無法每次都100%準確預估最終的實際金額。若希望取得更準確的金額,請與所在地之稅務機關諮詢適用您本次購買之進口關稅金額。

12.4.1
若您選擇預付進口成本,表示您瞭解並同意(a)實際進口成本可能會高於或低於估算金額且(b)當實際進口成本與預估金額不符時,您無需支付也不會收到差額。
12.4.2
若您選擇預付估算金額中的進口成本,表示您瞭解並同意產品之最終目的國的收貨端將負責向稅務機關登載與申報商品、支付所有適用之關稅/費用/稅金/成本,和(或)遵守其他相關要求之規範。您應聯繫相關司法管轄權內的當地海關主管機關,更深入瞭解適用的海關規定與程序、可能對產品評定的關稅、費用、稅金和(或)其他收費。
12.4.3
若選擇不預付進口成本,表示您瞭解並同意(i)實際進口成本可能會高於或低於估算金額;(ii)您(而非Digital River、報關行、貨運商、供應商或其他業者)必須負責支付所有的實際進口成本;(iii)當您以外之實體必須代表您支付部分或全部之實際進口成本時,您必須(依要求)全額償還該實體代表您所支付之實際進口成本;且(iv)若您未即時支付進口成本不僅會造成原預估出貨時間延遲外,也會有違反關稅或其他費用規範之風險。

13.
通知

13.1
所有與雙方合約相關的任何通知或書信往來,可由專人面交或者透過預付郵資之郵遞、傳真或電子郵件交付至任一方最近一次以書面告知的最新地址和最新連絡人。該地址依法同時也將是處理法律訴訟的聯絡地址。除了前文中有關訂單的取消規定外,在以下規定時間內(地址正確之)通知或書信往來將視為已送達:

13.1.1
若採用專人面交方式,於約定地址完成交付當日(或者,如果該日非工作日,則以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準);

13.1.2
若採用郵遞方式,郵件寄出當日算起的五個工作天後;

13.1.3
若採用傳真方式,發信當日於傳真機證實回報傳送成功後(或者,如果該日非工作日,則以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準)。

13.1.4
若採用電子郵件方式,取以下最先發生者:(i)收件者確認已收到電子郵件;(ii)寄件者收到成功送達回條或開啟郵件的回條;(iii)寄件者未收到傳送失敗的通知前提下,傳送郵件48小時後。

14.
個人資訊與隱私權保護

14.1
貴方確認,於訂購我方產品或服務時,已閱讀我方所提供之「DIGITAL RIVER隱私保密聲明」並於購物車頁面勾選同意我方得基於「隱私保密聲明」中所載特定目的,蒐集與處理貴方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類別詳「DIGITAL RIVER隱私保密聲明」所載),並於「DIGITAL RIVER隱私保密聲明」中所載之期間與地區內,由我方、我方關係企業及我方服務供應商、合作夥伴、產品製造商、授權者或供應商(我方關係企業及我方服務供應商、合作夥伴、產品製造商、授權者或供應商合稱「關係企業及第三方」)利用貴方個人資料。貴方就提供之個人資料所得行使之權利載於「DIGITAL RIVER隱私保密聲明」中。貴方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若不提供個人資料,則可能無法完成產品或服務之訂購程序。

14.2
關於傳送訂單的安全性:

14.2.1
我方的安全伺服器軟體會加密處理貴方的個人資料包括信用卡或借記卡卡號、姓名以及地址。也就是說,貴方輸入的字元先會轉為一段段代碼,然後透過網際網路安全地傳送。

15.
一般條款

15.1
貴方不得以讓渡、轉移、轉賣或轉讓等方式,或涉嫌以讓渡、轉移、轉賣等方式移轉在本規定下所享有之權利。任何可疑的讓渡動作都將視為失效或無效。

15.2
如果發生任何不可抗力之環境因素,包含但不限於天災、戰爭、恐怖攻擊、暴亂、民眾動亂、政府政策、爆炸、火災、水災、風災、意外事件、罷工、工廠停工、貿易糾紛或勞工抗爭、工廠倒塌或機器故障、停電、網路中斷或原物料斷貨等妨礙我方履約、或致使我方無法履約或延遲履約,在以上情況下並不構成違約,我方亦毋須為其直接或間接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壞負賠償責任。在此情況下,我方得選擇取消貴方訂單並退還所有已付款項。

15.3
貴方並知悉本規定將優先並取消雙方先前前以口頭、書面、明示或默示的所有合約、協議及工作約定。本規定的優先權高於參考他處的相關規定或條款,並優先於貿易慣例或交易過程中一切默示規定或條款。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排除其他可能與本規定發生衡突的適用規定或絛款。我方得在適用法律最大允許範圍內保留經書面通知貴方後修改本規定的權利,但是對於貴方有權拒絕的事項-條約之修改涉及已承諾但未執行的訂單,我方須事先以書面通知貴方。

15.4
我方或貴方在執行本規定時的從寬、延展、拖延或寬限,或任一方提供對方的通融時間,對於該項權益本身並不會造成損害或限制。

15.5
除非為我方簽具之書面文件,否則任何違反本規定的所有規定或條件的聲明一律無效。任何違反本規定其中任一規定,不得視為連帶違反其後續條款。

15.6
我方因任何理由裁定或經具司法管轄權之法院發現,本規定的任何條文或部分條文在特定司法管轄權的適用法律下判定為不合法、無法強制執行或無效時:

15.6.1
在不適用該裁定或判定的其他管轄區內,本規定的效力不受影響;以及

15.6.2
在作出判定的相關司法管轄區內,本規定中的其餘條文仍具全部效力及作用(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

15.7
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

16.
準據法

16.1
關於本規定之效力及施行,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爭議需興訟解決時,雙方於未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9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之情況下,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6.2
中文為處理爭議或法律訴訟之使用語言。